北京卫生法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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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及《北京卫生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学会对分支机构的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服务卫生法制建设,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在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中介作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办会宗旨。
第三条本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卫生法学会章程》,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展活动。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收取的会费、政府支持或企业捐赠、赞助等一律依照本会财务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法定名称;制作铭牌须采用法定的中文简体字;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五条凡使用本会名义、本会账户或经本会申请上报、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设计成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经批准使用规范名称;
三、有适应工作开展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社会需求,经有关专家、学者提议论证,取得一定数量社会单位支持,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工作能力的牵头人;
五、牵头人须具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资格。

第七条在分支机构申请成立前,经会长批准,牵头人可以学会名义组织筹备组,发出公告,动员社会和公民参与。
第八条分支机构筹备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要求收集分支机构领导成员情况;
二、负责按要求收集会员意见;
三、负责起草分支机构职责、活动规则等文件;
四、负责筹备成立大会以及资金筹措。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考察推荐,并经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会凭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在一个月内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并根据选举结果聘任分支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学会常务理事会是各分支机构的直接管理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学会秘书处实施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但在招录前须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用人计划,并说明承担工资或劳务、社保基金的能力。
第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或推荐返聘的办法招录,由分支机构提出人选、秘书处组织考核面试、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合同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档案资料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研讨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十一月下旬向学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应随时反馈工作信息。
 

 第四章 经费筹措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业务范围,通过确立公益项目、举办研讨或培训等活动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社会捐赠或赞助、争取政府支持。
第十九条因本会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取得的社会捐赠或赞助、财政拨款、团体会费、培训收费等收入必须纳入本会基本账户,并统一核算。

因特殊情况,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基本账户时,由学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机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凡由分支机构筹措或直接争取到的资金,其总额的90%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经费。按照本会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分支机构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有关开支的预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送财务部门实行。
第二十一条由分支机构筹措或直接争取到的资金,其总额的10%提留为学会发展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以及各条款含义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8年3月12日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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