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法生产消毒产品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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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卫生监督所  赵树奎

【案情介绍】

   20131217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监督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地的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分装纸尿裤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事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取证核实确认:该案的当事人为注册地址在上海市某地的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该总部于20126月租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地的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原料库区内一个区域设立纸尿裤分装车间。车间内设更衣室、洗手池等设施并安装有一条纸尿裤分装流水线。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招聘了14名操作工人,擅自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纸尿裤分装车间内从事分装某品牌纸尿裤的生产活动。经分装后的某品牌纸尿裤由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用于北京地区及部分外埠地区妇产医院或医院妇产科住院的“准妈妈”或“新妈妈”开展产品宣传时试用产品。

    现场检查: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地的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能出示有效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检查该公司原料库区内发现有一30平方米左右的区域设立了一独立的封闭空间,其内设有更衣室、洗手池并安装有一条与本公司生产妇女用卫生巾不相关的纸尿裤分装流水线,现场未发现其他物品、无生产人员、无生产行为及相关生产活动记录;该公司卫生巾生产车间包装区码放着二十余个非本公司产品品牌标识的——某品牌纸尿裤包装箱。

   案件调查:就现场检查所见卫生巾生产车间包装区码放某品牌纸尿裤包装箱这一可疑情形分别向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经理张某和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的安全质量服务部经理王某某进行调查核实:生产车间包装区码放的某品牌标识的纸尿裤包装箱来自原料库区内的纸尿裤分装车间;原料库区内的纸尿裤分装车间为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于20126月设立,用于将某品牌纸尿裤由大包装分装成小包装;经分装后的某品牌纸尿裤由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用于开展产品宣传;该分装车间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的纸尿裤分装车间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就本案而言,适用法律并非关键,关键是在违法事实认定和违法主体确认的两个环节。

一、违法事实认定环节:该纸尿裤分装车间自20126月设立后,一直在间断的从事某品牌纸尿裤的分装生产。各位同仁会问:为什么历经了将近两年而未被监督员发现呢?笔者由本案调查中体会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纸尿裤分装车间的生产是不连续的,每次分装生产时不做生产记录,生产结束后除分装流水线外其他物品全部清离现场。只要不是在生产期间检查很难发现生产迹象。即使检查人员对此质疑,只要没有发现生产迹象,就可以刚刚建立、还没有使用、正准备申请等理由予以搪塞;二是,出现在卫生巾生产车间包装区非该公司品名标识、非该公司产品名称标识的某品牌纸尿裤外包装箱,能够在本案中作为案件调查的切入点,在以往的检查时就没有引起监督员的注意吗?笔者认为可能由于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方面,该包装箱品名标识与本案投诉线索指向一致,任何一名监督员都会将此作为案件调查的切入点。另一方面,该包装箱不是由纸尿裤分装车间直接进入卫生巾生产车间,而是经过了一个流转过程——纸尿裤车间退包下来的外包装由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后勤采购部回收后转入包材库,再由包材库发到卫生巾生产车间盛放待包装产品周转之用。这一流程下来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一般检查环节中某品牌纸尿裤外包装箱与纸尿裤分装车间关联敏感性问题的询问,监督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此疑点,如不做深入溯源调查,即使提出质疑性询问,也难以得到准确的信息。

笔者基于上述两点体会,提示监督员在进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时,如发现可疑情形时,应进行深入溯源调查,以便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本案通过对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的安全质量服务部经理王某某的调查,其违法分装纸尿裤的行为已基本确定。鉴于本案现场未发现生产物料、生产人员、生产行为及相关生产活动记录等证据材料的特殊性,如果仅凭对一个部门经理的调查笔录作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笔者认为其证明力尚显欠缺。为此,本案由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提供了包括纸尿裤分装车间的设置时间、生产情况、产品去向、生产人员聘用情况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获取情况等书面材料作为书证,以弥补现场证据缺失这一不足之处。

    违法主体认定环节:就本案的被投诉主体是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纸尿裤分装车间和某品牌纸尿裤外包装箱也都出现在北京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原料库区和生产车间的包装区内,该公司安全质量部经理张某也不否认纸尿裤分装车间从事分装某品牌纸尿裤的生产行为。到此,案件似乎可以认定违法主体应是北京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但是,张某在面对纸尿裤分装车间的建立时间、建立纸尿裤分装车间的目的、纸尿裤分装生产具体时间和从业人员、某品牌纸尿裤的具体来源、分装后产品的去向、外包装箱进入生产车间的途径等问题时,不能做出详尽回答。在此情形之下,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的安全质量服务部经理王某某不得不出面接受调查。最终认定违法主体是北京某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部。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的施行对违法主体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主体认定错误势必导致行政复议或诉讼。就本案而言,北京个人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不参与其生产经营行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及以往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也从未涉及过公司总部。从本案的被投诉对象、现场违法情形等也不会考虑到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所为。如果只从表面违法事实和简单调查即作出违法行为的认定,势必可能出现主体认定错误。由此提示监督员:消毒产品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在涉及违法生产消毒产品案件调查取证时,要善于发现线索,同时还要确认违法事实与违法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如二者存在关联矛盾,很可能在是某个环节的调查取证不全或有误所致,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以免因此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而引发复议或诉讼。

 

作者:赵树奎,男 19633月,副主任医师。从事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科长。

 

 

附件

 

北京卫生法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论文登记表


一、第一作者基本信息


姓名

赵树奎

性别

出生年月

1963年3月


学历

本科

学位


职称或职务

副主任医师


通信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33号大兴区卫生局

邮编

102600


联系电话

13501232385

E-mail

zsk2385@163.com


二、论文题目及摘要(不超过100字)


一起违法生产消毒产品的案例分析





三、其他作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或职务



















四、推荐人签名(评审专家填写)








2014年10月10日



2018年3月12日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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