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卫生法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ealth Law Society,缩写BHLS)。
第二条 本会由有志于卫生法学研究、卫生法制传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卫生立法、司法、执法、教学等领域,并积极进行社会实践的医药卫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执业律师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卫生法学理论研究和社会宣传培训。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服务于北京卫生法制建设,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维护医药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中介作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国内外有关卫生法制建设的信息资料,组织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学理论研究;
(二)开展卫生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接受政府或相关机构的委托,组织或参与有关标准制订和有关调查研究等;
(四)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活动,为医疗纠纷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面向社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六)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有关研究成果评审、卫生学资质考评活动;
(八)编辑有关著作、教材、案例等文献资料,创办专刊;
(九)依法创办经济实体;
(十)依法开展其他有关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能积极参加本社团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社会宣传和培训等实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履行本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审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题,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5 月28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