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法学会单位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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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8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会员会费统一收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京民社[2004]119) 》精神和《北京卫生法学会章程》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学会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卫生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单位会员会费收缴依照《北京卫生法学会章程》定期向单位会员收缴的活动经费,是本会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

第二条  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形式,集体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的社会形态包括:事业单位、公有企业、非公有企业等多种类型

第三条 单位会员有优先享受本会发布的卫生法学信息、卫生法律咨询服务和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同时,按照本办法向本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主要用于组织学术交流、调查研究编辑刊发与卫生法学有关的刊物等文献资料、开展相关质的考评卫生法学研究成果评审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五条  单位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一)事业单位类型的单位会员。属于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每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人民5000元;非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每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人民3000元。

企业类型的单位会员。属于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届内一次性交纳单位会员人民5万元;非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届内一次性交纳单位会员会费人民3万元

第六条 会费收缴时间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收缴会费前,必须统一印发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发的通知。单位会员收到通知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或送交转账支票等方式,将会费交到本会财务部。财务部会费后,及时出具北京市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员会费统一收据》单位会员凭此收据记账或报销。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会费。

第八条 首次登记并经批准为北京卫生法学会单位会员的应同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卫生法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单独收缴会费。

第十条 本办法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具体含义由北京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2019年11月15日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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