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2020年11月11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 9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卫生法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履行本团体的章程,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成员;
(二) 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代表性;
(四) 积极参加本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会员代表包括个人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代表。
第六条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 根据本团体会员结构的实际,经登记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均视为会员代表。
(二) 按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单位会员的人数,指定的代表名额,并经单位会员推荐产生的代表。
第七条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投票表决权;
(二)参与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参与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参与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参与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团章程;
(九)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